蚌埠法院网讯 有着不错的收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而是想方设法躲避法院执行。6月4日,被告人马德明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固镇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2009年4月19日,固镇县人民法院判决马德民与王某连带返还金某购船款30万元、借款3万元及利息,固镇县人民法院依法向马德民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被告人马德民履行义务。之后,被告人马德明故意更换手机号码,躲避固镇县人民法院执行判决。期间,马德民先后给固镇县城关镇居民马某和李某驾驶货船,收入约8万元,具有部分履行能力,但其故意隐瞒自己实际收入,经二次司法拘留仍拒不执行,致使生效的判决不能执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德明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执行,而采取躲避的不作为方式拒绝执行,虽经二次司法拘留仍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