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原告诉称:事故发生时,死者已被摔出车外,而后又被肇事车辆碾压致死,其死亡原因是被二次碾压造成的,应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保险公司辩称:死者为肇事车辆的车上人员,不是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故保险公司不同意赔偿。
[判决] 怀远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赔偿原告关于其亲属贾新?N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58267.5元。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分析] “车上人员”转为“第三者”适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
“车上人员”与作为车外人员的“第三者”之间的关系是相对的,两者可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发生转化。死者贾新?N在事故发生前系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事故发生时,贾新?N已被甩出车外摔在车外,而后又被投保车辆碾压致死,即在事故发生时,死者贾新?N并未置身投保车辆之上,已由投保车辆的“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因此本案交通事故责任属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包括交强险和商业)的理赔范围。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