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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能否适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
作者:常美琴  发布时间:2012-06-07 10:50:13 打印 字号: | |

    [案情] 2011年1月2日6时10分许,贾学利驾驶皖C58098重型仓栅式货车送货,沿宁洛高速公路南京方向行驶至638KM+100M处时,车辆撞上护栏后翻入边沟里,贾学利、贾新?N被摔出车外压在车下。该事故致车辆损坏、货物损坏、公路设施损坏、贾学利及乘车人贾新?N当场死亡。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大队于2011年1月10日就该起交通事故作出平公(交)认字[2011]第001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贾学利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没有做到安全驾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形成事故的原因,贾学利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贾新?N无责任。另查明,皖C58098重型仓栅式货车车辆所有人为被告怀远县世纪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该车向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辆商业保险。

    [争议]原告诉称:事故发生时,死者已被摔出车外,而后又被肇事车辆碾压致死,其死亡原因是被二次碾压造成的,应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保险公司辩称:死者为肇事车辆的车上人员,不是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故保险公司不同意赔偿。

    [判决] 怀远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远支公司赔偿原告关于其亲属贾新?N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58267.5元。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分析] “车上人员”转为“第三者”适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

    “车上人员”与作为车外人员的“第三者”之间的关系是相对的,两者可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发生转化。死者贾新?N在事故发生前系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事故发生时,贾新?N已被甩出车外摔在车外,而后又被投保车辆碾压致死,即在事故发生时,死者贾新?N并未置身投保车辆之上,已由投保车辆的“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因此本案交通事故责任属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包括交强险和商业)的理赔范围。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