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份,张和平和陈丽经过法院调解离婚,在调解书中约定,将夫妻俩共同拥有的一套90多平方米的房子赠与女儿。当时张琳琳已有自己的家,一套120多平方米的房子,也不缺住处,所以,张和平夫妻离婚后一直未将房子交给张琳琳,也没用协助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2009年3月份,张和平夫妻那套赠与女儿的房子被拆迁掉,并于2011年8月在怀远县城关镇的另外一个小区还原一套新房子,新房子的产权证还没用办下来,但新房子一直由张和平实际控制。为此,张琳琳多次找父母交涉,希望他们能履行当时的承诺,把房子过户到她的名下。母亲陈丽非常爽快答应了女儿的要求,可父亲张和平就没用那么好说话了,先是找理由推托,后来干脆态度强硬地直接拒绝了。父亲的出尔反尔引起了张琳琳的不满,眼看父亲反悔,协商之路走不通,她只好于2012年2月将父母一起告到了怀远县人民法院。张琳琳提出,父母既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子赠与她,并且签字确认,在她和父母之间就形成了一个赠与合同,父母离婚后应当遵守约定和承诺,不能反悔。所以,她请求法院判决张和平和陈丽履行离婚协议中关于赠与的承诺,将还原新房交付给她,并协助她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在法庭上,陈丽证实房子确实是自己和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调解离婚时也是一起决定送给女儿的,因此她同意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交付房子给张琳琳。张和平也不否认自己曾经同意赠房,但现在却提出撤销赠与的要求。称他和陈丽离婚后,父女之间的关系逐渐恶化,张琳琳不仅未尽为人子女的义务,时常与他争吵,还多次对他辱骂,所以他要求撤销赠与,不愿意将房子赠与女儿。
2012年5月,怀远县人民法院做出判决,准许张和平撤销对张琳琳的赠与,确认还原的新房归张和平和张琳琳共有。
法官说法:原本是父母送房子给女儿,最后变成父亲和女儿的共有财产?离婚协议书里的赠与为什么说撤销就撤销了?这是法律上颇有争议的问题。不同情况下,可能会有不同的判决结果。
无论是赠送房子之类的不动产,还是金钱、汽车和珠宝玉器之类的动产,在这些东西没有交给接受赠与的人之前,赠与一般都是可以撤销的。只有两种情况例外,一种是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或者道德义务的性质;另外一种是赠与附加了条件,而条件又已经满足了。
为了免去分割财产的麻烦,或者避免财产落入外人手里,有些夫妻在离婚时,会约定把房子或者家中其他财产送给孩子,并且以此作为离婚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赠与就是附条件的,一旦写进离婚协议,夫妻俩又依据协议离了婚,就不可以撤销了。如果当时张和平和陈丽离婚时,陈丽要求把房子赠与女儿,否则就不离婚,那么赠与就带有一种目的性。当他们依据离婚协议解除婚姻关系,履行协议中的其他内容,赠与的目的也就实现了。此时再撤销赠与,法律上是不准许的。但该案中,张和平和陈丽是经法官的调解同意离婚的,然后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约定把房子送给孩子。这时的赠与既不是离婚的条件,也不以离婚为目的,仅仅是对财产的处理,是他们各自表示将自己拥有的财产份额赠与孩子。
因为张和平一直没有把房子交给张琳琳,也没有办理房子的过户手续,所以赠与的行为并没有完成,他随时可以撤销。另外,由于陈丽愿意兑现承诺,将自己的份额送给张琳琳,所以房子就从原来的夫妻共同财产,变成张和平和张琳琳的父女共有财产了。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