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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假契约办证 法院查明依法撤销
作者:王辉 颜波  发布时间:2012-06-13 10:51:53 打印 字号: | |

    近日,怀远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告怀远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周长根颁发的房地权怀私字第316221号房地产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原告周长林与第三人周长根系胞兄弟关系。原告周长林与第三人周长根诉争房屋位于怀远县城关镇佟楼小区(现乳泉派出所对面),建筑面积21.09平方米。1992年怀远县人民政府进行旧城改造。该房屋在拆迁前一直由原告周长林居住,1992年10月27日,中国房地产开发公司蚌埠公司怀远县分公司和怀远县拆迁安置办公室与原告周长林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安置了本案诉争的房屋。2004年4月16日,怀远县拆迁安置办公室向怀远县城镇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办公室提出办理房屋拆迁安置还原登记发证申请,同年4月19日怀远县人民政府给原告周长林颁发了怀房权证怀私字第311951号房屋所有权证。第三人周长根认为诉争房屋是父母遗产,怀远县人民政府审查不严,于2005年4月15日提起行政诉讼。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14日撤销了怀远县人民政府给周长林颁发的怀私字第311951号房屋所有权证。2006年10月16日第三人周长根又向怀远县城镇房屋产权登记发证办公室提出该诉争房屋登记发证申请,并向被告提供了兄弟姐妹几人“分遗产契约”,怀远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出具的(2005)怀城法见字第004号见证书等材料。被告于2006年10月17日向周长根颁发了房地权怀私字第316221号房地产权证。原告周长林认为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怀远县人民政府将该房屋登记在第三人周长根的名下,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撤销被告为第三人周长根颁发的怀私字第316221号房屋产权证。

    案经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第三人周长根向被告怀远县人民政府申请房屋登记发证时,向被告提供了兄弟姐妹“分遗产契约”、怀远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出具的(2005)怀城法见字第004号见证书。因原告周长林未在分割遗产的协议签字、捺手印,在本案诉讼中怀远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也撤销了(2005)怀城法见字第004号见证书,故该“分遗产契约”不具有真实性。被告颁证时未尽审核义务向第三人颁发了房地产权证,被告颁证的行为违法,依法应予撤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