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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未解除 拒交社保费违法
作者:张磊  发布时间:2012-06-13 11:20:45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今年6月初,禹会区人民法院对蚌埠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拖欠社保费一案依法进行强制执行。

    2011年,牛某因单位拒绝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用发生纠纷,起诉到禹会区法院。2011年11月,经禹会区法院审理认为牛某在其与公司劳动关系没有依法解除前,应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上规定的其在公司应享有的权利。判决被告蚌埠某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为原告牛某补缴自2009年10月至2011年7月期间养老、医疗保险中单位应承担部分的费用及滞纳金。

    判决生效后被告一直未主动履行,2012年4月牛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执行局向社保部门调取相关数据,同时向该单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为牛某补缴拖欠社保费用,并告知该单位拒不缴纳法律后果。在执行法官多次催促下,2012年6月初拖欠社保费及滞纳金用全部缴纳到位,案件顺利执结。

 

责任编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