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公司外债累累,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始终过着高消费的生活。近日,禹会区法院执行了一起“皮包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承担还款责任的案件。
2010年6月28日顺发公司与平安公司签订买卖水泥制品的合同。8月23日,经结算,顺发公司共拖欠平安公司394660元货款未付。经法院判决:顺发公司十日内支付所欠平安公司货款394660元并赔偿平安公司利息损失。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司法查控查询,被执行人顺发公司名下无任何财产,公司注册资金为500万元,在公司注册成立后的第二日即将500万元注册资金抽逃,导致执行不能。
通过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个人信用卡帐户进行查询,发现其经常出入高档宾馆、酒店、夜总会等地方进行高消费活动。在准备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军采取拘留措施时,秦军于2012年5月18日对上述债务提供担保:保证公司于6月10日还款,到期不还,由秦军个人承担还款责任。
担保期间,本院暂缓执行本案。2012年6月11日,本院通知秦军履行义务,秦称没有履行能力。本院依法裁定执行担保人的个人财产,并对秦军在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支行的存款帐户予以冻结,对登记在秦军名下的轿车两辆予以查封,并向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军发出限制高消费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