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五河县法院执行局执结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被执行人王某因为久拖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最后落得了被拘留后还得赔偿的下场。
2011年3月26日19时50分许,李某驾驶摩托车与被执行人王某驾驶的手扶拖拉机相撞,造成李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此案经过五河县人民法院的审理,判决如下: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128303元,被告已付10000元,相抵后被告王某还应赔偿原告118303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3928元,被告承担2400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局陈法官多次找到被执行人王某,但是王某总是以没有钱为借口久拖不给,法院果断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拘留了被执行人王某。后来王某在拘留所经过反思,找到执行法官,愿意分期履行执行款。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王某付给申请执行人杨某等人赔偿款119303元,扣除已支付的10000元,标的款还有108303元。加上案件受理费2400元,合计为110703元。2012年12月15日前付20000元,2013年12月15日前付20000元,2014年12月15日前付20000元,2015年12月15日前付20000元,2016年12月15日前付全部执行款余额3070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