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孙某和丁某签订了一分买卖红砖的合同,孙某按照合同约定将70000元预付给了丁某,但是丁某并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供应红砖,给孙某的小区建设工程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孙某起诉至法院,此案经五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丁某付给原告孙某预付款7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00元。
被告丁某并没有积极履行法律义务,孙某手持判决书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找到丁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是丁某并不配合,久拖不愿还钱。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2012年5月28日拘留了丁某。
这下丁某的家人可慌了神,主动找到法院要求解决此事,丁某的亲戚王某愿意先行给付人民币30000元,并以自己的工资和住房公积金提供担保,申请执行人孙某同意解决方案,法院在2012年5月30日遂作出提前解除拘留的决定,案件了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