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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否已经过前置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作者:陈雷 罗珊   发布时间:2012-06-15 11:29:47 打印 字号: | |
 

案情:原告乔某等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劳动争议仲裁决定书,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纪某给付劳动报酬。原告向法院提供的该决定书载明:由于被告地址不祥,无法送达,决定撤销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分歧:有人认为:该案件已经过劳动仲裁处理,法院应当以劳动争议受理。

笔者认为:该劳动争议仲裁决定书的内容和形式均不符合相关的劳动争议仲裁法律规定,理由如下:1、我国劳动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只规定劳动仲裁的两种裁决方式,一种是做出裁决,另一种是不予受理。不包括该决定书内容。2、该决定自相矛盾,若被告地址已明确,能够送达,则仲裁委是否应当重新仲裁?综上,本案应视为没有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故法院不应受理。

(作者单位:蚌山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