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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应属哪个法院管辖
作者:陈雷 罗珊  发布时间:2012-06-15 11:30:53 打印 字号: | |

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王某与肇事者张某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肇事者张某赔偿王某交通事故的经济赔偿金3500元、若到期未给付,则赔偿每日50元违约金。现张某到期未支付,王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某履行协议,并支付违约金。

分歧:有人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的起诉是基于该协议,基础法律已由侵权转化为违约,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笔者认为:法院应当受理该案件。但是,该案件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应发生变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对第127项所作的释义中明确,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32条规定起诉的,案由的确定应当按照原来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故案件管辖应依照基础法律关系确定。

(作者单位:蚌山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