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赊购轮胎不还钱 分期履行息纠纷
作者:姚磊   发布时间:2012-06-18 12:26:27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日前,五河县人民法院执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通过分期履行的办法,使案件得到了顺利解决。

    2007年10月16日,被告丁某从原告韩某处赊购轮胎价值94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原告一再催要,被告始终不予偿还该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轮胎款94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认可原告所述事实,同意分期分批偿还。

    案件经过五河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被告于2012年4月30日前付1400元,以后每月还款1600元。直至还清欠款。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该协议经过五河县人民法院确认,制成民事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

    被告丁某没有积极履行法律义务,韩某手持调解书来到五河县人民法院立案庭,申请强制执行此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找到丁某,敦促丁某积极履行义务,丁某痛快地答应还款,几日后,被执行人丁某把钱送至五河县人民法院,本案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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