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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权利已主张 抚养义务怎能忘
作者:姚磊  发布时间:2012-06-18 12:27:50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执结了一起婚后履行抚养费的案件,当事人双方虽然离婚,但是原告应付却不付孩子的抚养费,在执行法官的努力下,申请执行人要到了孩子的抚养费4800元。

    原告陈某、被告李某于2009年2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1月生有一女,婚后两人感情不和,陈某提出离婚,经过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陈某提出离婚,被告李某同意。二、婚生女李某某随被告李某生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于每年1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一年抚养费480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调解协议,经法院依法确认后具有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陈某离婚后没有积极履行法律义务,申请人李某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承办法官接手案件后,发现案情简单,电话通知了被执行人陈某,陈某表示愿意支付,几日后,执行款交到法院,案件就此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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