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琐事伤人拒赔偿 法院执行事终了
作者:姚磊   发布时间:2012-06-18 12:29:04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执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的案件,被执行案为其冲动之举付出了800余元的代价。

    原告梁某,被告李某因为健康权纠纷起诉至五河县人民法院,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查明,2012年1月3日17时30分,在位于五河县城关镇中兴路150号附1号李某家门口,梁某与李某二人因琐事发生矛盾,李某用拳头对梁某进行殴打,后原告住进五河县人民医院,次日出院,共住院一天,经诊断为脑震荡,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共花去医疗费802.2元。2012年2月28日,五河县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对被告李某罚款500元。

    经过审理,法院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原告梁某医疗费802.2元。

    判决生效后李某并没有履行法定义务,梁某手持判决书到法院申请执行,执行法官联系了被执行人李某,做通了李某的工作,李某表示愿意给钱,几日后,执行款827.2元全部到位,本案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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