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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下落不明 “立据人”依法偿还
作者:葛洪乾  发布时间:2012-06-18 12:35:35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实际借款人因为各种原因不书写借条,还款责任要由书写借据的人承担,是生活中经常发生的事情,一旦还款不能,最终要由立据人承担还款责任。近日,禹会区法院执行了一起替他人借款而自己承担清偿还款责任的案件。

    张其与李实是生意上的好朋友。2009年8月张其因生意需要准备向李实借款60000元,因当时李实手头紧张,未能借到款。因张其是外地人,本地的熟人较少,张其提出让李实帮忙借款,李实碍于情面答应下来。后来李实与张其一起到李实要好的同学姚君处借款,姚君将60000元交给了张其,但是因为不认识张其,不愿让张其写借条,于是李实以自己的名义书写了一张借据给姚君。

    2010年底,由张其偿还了部分利息并通过李实转交给了姚君。2011年6月张其将其经营的门面关门,不再经营,一夜之间人去楼空。李实多方寻找,没能找到其下落。

    姚君索款不能,对李实提起诉讼,要求偿还借款6万元及约定的利息,李实觉得姚君告自己没道理,因为自己没拿钱,也未实际使用借款,自己只是为人做嫁衣,替朋友书写了一张借条。然而,诉讼讲究的是证据,最终法院判决李实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李实仍然不能接受由自己承担还款的现实,在执行期间,李实还到张其皖北某地的老家寻找其下落,始终寻找不到。经过执行人员多次做工作,在既定的法律事实面前,李实主动履行了部分执行款项,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

责任编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