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许甲是一名孤寡老人,无儿无女,配偶已死亡多年,许甲死亡后,许甲的兄弟许乙、侄子许丙起诉至五河县法院,声称是许甲的继承人,许甲死亡后留下的50000元存款被被告孙某取走,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50000元。
被告辩称,孙某是许甲的义子,在几十年的生活中,对许甲尽到子女应尽的义务,许甲的50000元存款是其生前赠与的,用来回报孙某几十年来对他们的照顾。且孙某为许甲尽到了抚慰、赡养义务。该案经过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存于被告孙某处的40000元遗产,由原告许甲、许乙各继承11000元,孙某继承18000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翻阅了案卷,发现案情简单,标的额较小,执行难度不大,就直接驱车来到了被执行人孙某的家,积极做工作,很快做通了孙某的工作,孙某给付了执行款2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