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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单方撕毁“婚约”行为归责的一点看法
作者:褚昭光  发布时间:2012-06-19 11:22:37 打印 字号: | |


    在大量的民事案件中,有许多是因为单方撕毁“婚约”引起的婚约财产返还纠纷。婚约财产返还是撕毁“婚约”行为引起的主要也是直接后果,但撕毁“婚约”的一方对该行为是否要承担其他责任,如果承担,又是什么责任?

    在实务中,有许多情形是:作为“婚约”中的男方或女方,本不情愿缔结“婚约”,但由于父母的变相说服及自己对婚姻感情的懵懂犹豫,便与对方缔结了“婚约”,而缔结“婚约”后、登记结婚前,由于对“婚约”缺少热情、感情没有建立,己方主动撕毁了“婚约”或迫使对方无奈撕毁“婚约”,给不知内情的善意方及家庭造成很大的伤害。

    根据《侵权责任法》中对“民事权益”包括婚姻自主权的界定,过错责任在《侵权责任法》中的常态及侵权的构成要件,笔者认为导致“婚约”破坏的实质的恶意的一方对该行为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实质恶意方是指由于恶意而对“婚约”具有实质破坏性作用的一方。至于为什么“婚约”中带有“约”字,却不归责为违约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这是因为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关于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

    导致“婚约”破坏的实质的恶意的一方对该行为承担侵权责任的合法合理性在什么地方,根据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首先,该情形中撕坏“婚约”的实质恶意方实施了侵权行为。撕毁“婚约”的实质恶意方实施了行为,这是毋庸置疑的,但这种行为是不是侵权,如果是侵权,那么侵犯了什么权。根据《侵权责任法》中对“民事权益”包括婚姻自主权的界定,笔者认为这种情形下撕毁“婚约” 实质恶意方的行为侵犯了对方的婚姻自主权,因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都拥有理性思考和理性处分的权利,而婚姻作为具有人身内容的行为,更需要慎重思考和选择,如果认为对方的行为不值得自己缔结“婚约”,那么可以及时说“不”,而不是无奈地延迟地接受不利的“婚约”后果,这应是婚姻自主权的应有之义。

    其次,该情形中撕毁“婚约” 的实质恶意方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损害后果。生活幸福和情感愉悦是人生来就有的追求,也是社会进步的动因,容不得别人肆意地无端地破坏,而该情形中撕毁“婚约” 实质恶意方的行为不仅给无过错的对方造成了财产损失也造成了情感伤害,而情感的伤害却更难以弥补。

    再次,该情形中撕毁“婚约”的实质恶意方的侵权行为与给对方造成的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

    最后,该情形中撕毁“婚约”的实质恶意方具有过错。撕毁“婚约”的实质恶意方明知该情形极容易导致“婚约”解除而给善意的对方造成不利后果,但轻易相信能够避免,构成“过失”,同时撕毁“婚约”的实质恶意方明知该情形极容易导致“婚约”解除而给善意的对方造成不利后果,但却予以隐瞒,造成信息失衡,使善意方不能预料自己将要承担不利后果而盲目缔结“婚约”,这又构成了“故意”。

    因此,对于具有如故意隐瞒不利“婚约”缔结信息等情形恶意缔结“婚约”后单方撕毁“婚约”给善意方及家庭造成伤害的行为,实质恶意方应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单方包括恶意方和善意方。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