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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有哪些
作者:常启江   发布时间:2012-06-21 08:55:44 打印 字号: | |

    当前,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大量出现在司法诉讼中,就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何种法律问题,从我国现行立法的情况来看,笔者认为应适用以下几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进行处理:

   (1)《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民法通则》是我国一步基本法律,对民事行为作了全面的规范。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行为,当然适合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如民间借贷的主体、行为、代理、责任等,都应当符合《民法通则》的规定。但是,《民法通则》直接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的,只有第90条和第108条的规定。该法第90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108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2)《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实际上是一种合同行为,因而为合同法律所调整。《合同法》总则部分对所有合同都适用,当然也就包括了民间借贷合同。该法第12章“借贷合同”中的规定,一部分是规范银行贷款的,而另一部分是规范民间借贷的。其中,对银行贷款的规范是比较严格的,而对民间借贷的规范是比较宽松的,且两者之间一般不能混淆使用。

   (3)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在实践中如何规范民间借贷的具体行为,特别是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后如何处理,仅凭《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范还是不够的,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几个司法解释。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这个意见虽然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1991年7月2日讨论通过,比《合同法》实施早了8年,但是,《审理借贷意见》主要解决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的程序问题,而《合同法》主要是规定实体问题,因此,《审理借贷意见》在《合同法》实施后仍然是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主要依据。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贯彻民法通则》)中第121条至125条的规定,专门解释民间借贷问题。但是,其中大部分内容已为《合同法》所吸收。因此,已被《合同法》所吸收的内容,不再适用该司法解释。但也有少量内容未为《合同法》所规定,也不违背《合同法》的立法精神,故仍可为民间借贷所适用。

   《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1999年1月26日讨论通过的司法解释。这个司法解释认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的效力问题,可为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依据。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