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怀远县支行与顾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怀远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决顾某某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怀远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其利息。
判决生效后,顾某某没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2012年4月26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怀远县支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令执行法官感到意外的是,在立案的当天,被执行人顾某某得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怀远县支行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法官还没来得及发出执行通知书的时候,其主动联系执行法官,要求履行义务。后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至此,案件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