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怀远县支行与顾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怀远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顾波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怀远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其利息。
判决生效后,由于顾波没有按照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义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怀远县支行向怀远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怀远县法院立案后,向当事人顾波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表,顾波对此不理不问。执行法官多次电话联系顾波,顾波均拒接电话,躲避执行。后执行法官到相关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信息,这些信息均表明顾波没有财产,但是执行法官在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查询的过程中,发现在本案判决生效后,顾波曾将自己的银行存款转移到自己妻子张秀美的名下。根据上述情况,执行法官认为顾波有隐匿资产、规避执行的嫌疑,立即冻结了张秀美个人账户上的存款5万元。后张秀美提出异议,认为该五万元存款应为其个人存款,法院无权冻结。
经过调查,执行法官发现该案涉及的借款发生在顾波与张秀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法院依法追加顾波妻子张秀美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执行法官随后找到顾波,向其说明了法院查询到的情况,并指出了规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在异议期内,迫于法院的威慑,顾波主动找到执行法官,积极履行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