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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人被究刑责 受害人是否有权请求精神抚慰金
作者:张丽   发布时间:2012-06-25 10:01:46 打印 字号: | |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侵权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受害人是否还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抚慰金。对此,审判实践中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侵权人承担刑事责任本身就是对受害人的一种精神慰藉,据此侵权人可以减轻和免除承担民事责任中的精神抚慰金。并且这一做法也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第一条: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侵权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并不能免除其承担民事赔偿中精神抚慰金的责任。从法理上讲,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是两种并列的责任,两者不存在并列与包容的关系,侵权人承担刑事责任后减轻或免除其民事责任是没有法理依据的。另外,从法律规定上讲,《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笔者认为,交通事故案件中侵权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受害人仍然有权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侵权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确是对受害人的一种精神慰藉,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受害人因此丧失请求精神抚慰金的权利,毕竟公权力的行使不得随意侵犯人民的私权,若是侵权人承担刑事责任就剥夺受害人请求精神抚慰金的权利,那实际上是公权力对公民私权利的侵犯,公民私权的行使收到了不当的限制。另外,《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规定》只是规定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受害人不能因精神损失提起诉讼,并没有规定侵权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被害人会丧失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权。但是,必须承认侵权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受害人的精神抚慰金的请求权还是有影响的的,实践中,法官可能会酌定据此减轻侵权人的精神抚慰金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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