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怀远县法院执结一起协议离婚后,变更子女抚养费的案件。
申请人刘某系被执行人陈某的亲生女儿,2004年,刘某的亲生父母因感情不和,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达成了协议:“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不出抚养费”,之后刘某一直随其母生活,,其父一直未支付过女儿的任何抚养费。2009年申请人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其父承担其生活费等费用,怀远县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判决陈某支付刘某的抚养费直至刘某满18岁为止,每月300元。
判决生效后,陈某一直未履行义务,2009年9月,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陈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陈某没有履行义务,并以没有多少收入且在外地打工为由,拒绝履行义务,执行法官多次来到被执行人所在村子,通过走访邻居及村干部,实际了解到,2004年陈某离婚后,又再婚了,并生育了两个孩子,家中经济条件不是很好,平时主要靠打工维持生计。被执行人陈某生活上确实存在难处,但是不能因此而不履行作为父亲的责任。执行法官想到一个折中的办法,通过缓交抚养费,最终在法官的努力下,双方达成和解,至2012年3月已经全部履行,同时陈某也表示以后会努力工作,争取给自己的儿女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