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蚌埠某肥业有限公司未取得生产复合肥料的生产许可证而生产复合肥料,被蚌埠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查处,认为该行为违反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蚌埠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经过调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生产、罚款23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4700元。
该处罚决定书生效后,某肥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该处罚决定书,蚌埠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向该公司下发了催告执行通知书,该公司主动缴纳50000元后,拒不履行其余罚款。蚌埠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遂向蚌山区法院提起行政非诉执行。
经审查,蚌埠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为了让该公司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摸清了该公司账户,法定代表人的账户,其公司经营情况,然后找到其法定代表人,告知他法院可以直接冻结你公司账户,直接划款,为了不影响你公司正常经营,希望他们可以主动履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看了材料,对法院的这种处理方式表示赞同,说如果法院真的冻结了他们的账户,还真会影响到他们近期的经营,当即答应主动履行,但要求给点时间,经与质量技术监督局协商,同意给他们二个星期时间,让该公司度过困难时期,二个星期不到,法院收到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函,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理由是该公司已主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