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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复议选择与复议前置的区别
作者:吴昊  发布时间:2012-06-27 10:41:34 打印 字号: |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均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寻求救济的两条重要途径。不过,相对人对这两种救济方式的使用,必须遵循法律对二者关系的规定。在目前,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程序关系是以复 议选择为原则,以复议前置为例外。

    复议选择与复议前置的区别:

    1、直接起诉方面:对于复议选择案件,相对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于复议前置案件,相对人必须经过行政复议才可提起行政诉讼,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撤回复议申请后可否起诉方面:对于复议选择案件,行政复议申请人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的,在法定起诉期限内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此《行诉法解释》第35条明确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后,又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在法定起诉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该条特别强调“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即该条仅适用于复议选择案件。

    对于复议前置案件,行政复议申请人经复议机关同意撤回复议申请的,则导致行政复议没有真正经过;既然没有经过行政复议,则也不得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复议前置案件,撤回复议申请不仅意味着放弃复议申请权,还意味着同时放弃起诉权。

    3、复议机关决定不受理复议情形下起诉对象方面:对于复议选择案件,若复议机关作出不受理复议申请的决定或者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复议申请的,当事人可以起诉原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起诉复议机关的不受理或驳回复议申请决定;而对于复议前置案件,只可起诉复议机关的不受理决定或驳回复议申请决定,不得起诉原具体行政行为,因为原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真正经过行政复议。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