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经审查,该行政机关未向被处罚人下发催告书,决定不准予强制执行,经告知该行政机关,该行政机关撤回了强制执行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自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范了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中,有二个重要变化,一是原来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期限是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对此做了新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是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在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对此做了新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作者单位:蚌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