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前不久,五河县人民法院执结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被执行人李某某因给他人的财产造成了损失,付出了赔偿20000元的代价。
2012年1月25日,被执行人李某某借用了申请人王某的别克小轿车,被执行人李某某把小轿车交由被执行人李某某之子李某驾驶,途径泗县大营镇街时撞倒路边的路桩,导致别克轿车的前部、底部等处受损,王某为维修该车共花费23499元,并支出拖车费800元。
该案经过五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李某某赔偿原告王某车辆维修费、拖车费等损失合计24299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承办法官联系了当事人,努力说服当事人达成和解,最后被执行人同意一次性支付20000元,申请人表示同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几日后,王某领到了执行款,案件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