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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财产已继承 留下债务当偿还
作者:王海燕  发布时间:2012-07-02 08:40:08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继承人表示接受继承,就应当承受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如果继承人放弃遗产继承,则对被继承人的债务不负清偿责任。近日,固镇县法院受理了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件,被执行人继承了财产权利却拒绝履行财产义务。

    2010年,余某的丈夫因病去世,余某继承其留下的房产和存款。不久,朱某拿出一张欠条,要求余某偿还欠款。原来,自2006年至2010年间,余某丈夫一直为朱某代销化肥,到2010年上半年双方结算,余某丈夫共欠朱某化肥款35696元,因手头无现钱,遂出具借条一张,称日后偿还,后直至其死亡也未偿还。余某知悉上述情况后一口回绝,称欠条为其丈夫所出,现其丈夫已死,人死债灭,自己无偿还义务。朱某遂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余某偿还欠款,但余某仍拒绝履行判决书。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传唤余某,耐心细致地做其思想工作,向其解释相关法律规定,疏导她多法律的错误认识。同时,告知其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余某在法官的劝解下与朱某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案件顺利执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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