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上诉问题还要追溯到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上来。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所谓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不要求行为人具有过错,只要发生损害,就应当承担责任的一种归责原则。那么,显而易见机动车方无论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责任,其免责事由是受害人故意,也就是说如果机动车方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存在故意,即使机动车方没有过错产生交通事故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目的是为了保护非机动车、行人的权益,限制机动车这种高速运转的交通工具。在交通事故中如果非机动车、行人有过错可以据此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但是机动车一方是必须承担责任的。如果机动车有权要求非机动车、行人赔偿损失就难以体现无过错责任原则,也无法实现对非机动车、行人的保护。因此,笔者认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行人除故意外,即使存在重大过错,也不应对机动车一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