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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结婚证同居的财产纠纷
作者:张志刚  发布时间:2012-07-02 15:16:30 打印 字号: | |


    一、案情:原告王路之子王飞与被告李兰于2010年2月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一直没有办法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活期间,王飞与李兰生育一子,取名王云。2010年6月原告王路花90000元购买一艘水泥船搞运输,水泥艘由王飞经营管理,经营收入由王飞保管。2010年12月6日,原告将水泥艘以91000元卖掉,所得款均存入王飞银行帐户。2010年12月7日,王飞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2011年1月李兰将存款取出存入自己帐户。王路多次索要存款,被告李兰均辩称存款系其与王飞共同财产,不同意返还,原告无奈,遂起诉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存款。

    二、分析:本案中,被告李兰未办结婚登记而与原告之子王飞同居生活,其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李兰不是原告的家庭成员,无权未经分割占有原告存在王飞名下的款项。李兰作为王云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另案起诉要求分割其子应继承的王飞所分得的财产份额和其与飞在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存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另,被告辩称该存款属被告与王飞的共同财产,原告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无权要求返还,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辩解,证据不足,对其辩称,本院不予采信。

    三、审判:本院依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及依据法律相关规定,判决被告李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王路存款91000元。宣判后,双方均表示服判。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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