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转轨与社会转型对人民法院司法工作之影响
经济转轨与社会转型是我们当前正面临的一个重大时代背景,它是整个社会系统由一种结构状态向另一种结构状态的过渡, 以经济与社会结构转换为核心, 同时带动社会体制转换、利益格局调整和价值观念变化。在这个过程中, 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矛盾和冲突交织在一起, 且呈不断加剧的趋势。(1)众所周知,在这一时代背景下, 我国的经济社会发生了深刻变化,一个以产权私有化、利益多元化为主要特征的利益格局相伴而生,社会分化和贫富差距日益扩大,(2)各类矛盾和纠纷大量涌现,各种利益诉求相互交织,各种新的社会问题层出不穷,如农民工、被拆迁户、失地农民、下岗工人等弱势群体如何保护,公权力与私权力如何衡平,社会诚信机制如何维护等等问题不断出现。具体到民事审判来看,目前,土地征收、城镇拆迁、交通事故、医患矛盾、劳资纠纷、土地流转、环境资源和房地产开发等矛盾纠纷成为了审判工作的焦点和难点,(3)这些矛盾和纠纷都牵动大局涉及民生。转型时期的经济社会之深刻变革,反映到司法领域,一方面是新的法律现象不断出现,另一方面是相关制度安排却捉襟见肘,从而导致司法产品的输出不能适应急剧增长的社会需求。近年来,法院受案数量的急剧上升,正反映出人民群众对司法需求的空前高涨,而涉诉信访事件的大量爆发,也从一定层面上反应出民众对司法现状的不满。甚至有部分人对法院前期改革的某些方面提出了质疑,有人认为让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会加重百姓负担,更有人担心这样一来,有钱请律师的当事人很容易打赢官司,没钱请律师的当事人就可能因为法律知识的欠缺而输掉官司,这样会造成极大的社会不公等等。与此同时,法院内部也遇到了人才流失、案多人少、法官断层等问题的困扰。所有这些内、外矛盾接踵而至挤向法院,新的历史时期法院应如何表现,法官应如何抉择,已成为法院和法官面临的一个无可回避的重大课题。
二、新的形势和要求呼唤能动司法
利益诉求的不断增多,审判难度的不断增大,让各级法院和法官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从笔者所在的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法院来看,所受理的案件与三年前比,医患纠纷案件上升37%,劳资纠纷案件上升49%,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上升117%,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上升126%,另外,还出现了婚姻关系侵权纠纷、保险代理合同纠纷、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确认等多种新类型案件。面对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需求和新期待,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应该如何选择?应是一味消极徘徊,怨天尤人,还是要调整心态,积极应对?实践已经证明,消极无为,满腹抱怨,却想赢得社会的支持、关怀和尊重,只能是幻想。司法必须立足实际,积极发挥作用,才能和社会一道发展,才能变得更加壮大。(4)面对诸多矛盾,消极徘徊,拒绝能动司法只会让司法疲于应对新形势下层出不穷的矛盾纠纷,过分强调被动司法的形式公正难免偏离当事人和社会期盼的实质公正。(5)这是因为,世界不是非黑即白,在法律规范和社会现实之间的距离,使司法过程不可能是一个简单的匹配过程,而是一个创造性的、沟通性的过程,法官在裁判具体案件中坚持能动司法,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个案正义。(6)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各级法院和法官只有更加积极能动地开展审判工作, 才能更好地满足和服务于群众的司法需求,这是时代发展对司法的新要求,更是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期待。
三、社会公众对司法权的正当需求召唤能动司法
从实际的运作来看,司法活动是一个事实查明、法律判断和价值判断的过程,这个过程除了严格的法律技术性操作之外,无不需要法官的能动活动。因为司法的过程并不是简单的对照法条,得出结论的“投币机”般的操作规程,而是在调处纠纷中融入了法官智慧的复杂的创造过程。把法律规范适用于个案,没有法官的能动性很难作出公正裁判,很难作出社会广泛接受的裁判。(7)法官保持法律推理的抽象和中立,固然具有很大的好处,但也使司法成为了冷漠、代价昂贵的东西。(8)这从根本上制约了司法活动解决社会纠纷的能力,动摇了公众对司法的认同,从而使司法自身无法进一步获得正当性的心理基础,不能满足社会公众对司法权的正当需求。而为了获得更大的社会认同,司法权必须更多地回应社会需求,成为社会调整中更能动的工具。(9)
四、确保裁判公正需要能动司法
从民事审判实践来看,我国的诉讼改革强化了当事人的责任,弱化了法院的职能,特别是《民事证据规定》出台后,诉讼中扩大了当事人的义务,增强了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但是,我国现阶段当事人的素质、法律意识还难以满足这种诉讼模式的要求。在传统的审判方式中,法官主动依职权调查取证,减少了当事人大量的诉讼成本,他们基本上不需要请律师,就能维护自己的权益,而现在老百姓打官司不请律师很难胜诉;我国公民的整体法律水平不高,在这种对抗性较强的诉讼活动中,有些当事人很难按照诉讼要求进行,即便客观上存有许多明显对其有利的证据,也会因为种种原因而不能提供,从而违背了诉讼目的和对诉讼公正的追求;再则,民事诉讼中经常出现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具有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而另一方当事人却是文盲、半文盲的情形,有人有钱请律师,有人却没这个经济能力,当事人攻防能力有很大差异。这时就需要法官的能动司法,去平衡双方的诉讼,维护弱者诉讼权利,从而让当事人在诉讼中真正处于平等地位和具有攻防对等的能力。
总之,法官在审判中的能动司法,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保证法院做出公正裁判,有利于实现当前我国司法改革的价值目标,实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司法效率的有机统一。
(作者单位:禹会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