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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措施轮番用 14万货款终追回
作者:朱永生   发布时间:2012-07-06 07:22:04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奔波于临沂、济南、蚌埠数次,执行法官的努力终于获得了回报。近日,蚌山区人民法院采用多种强制执行措施,申请人拿到了14万元货款。

    2007年9月3日我市某有限公司与山东省临沂市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一份《产品供销合同》,合同约定:“需方以传真的方式向供货方订货,载明品种、规格、数量。供方接到需方定货传真后,应在10日内将货发运到需方。供方押一批货给需方(已供),需方应在三个月内付清所欠的全部货款……。”合同签订后,我市某有限公司陆续供货,临沂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亦陆续付款。截止至2009年10月14日临沂市某有限责任公司尚欠货款二十万元,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于当日又签订了《补充协议》一份,约定:“供方同意将已发生的货款贰拾万元整,作为需方资金周转使用。需方以传真方式向供方订货,供方收到传真后按时、按量发货。双方45天内无业务往来即视为业务及合同终止,需方须在三个月内付清所欠供方的全部货款。若双方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1)因质量问题发生纠纷由需方所在地法院管辖;(2)因货款纠纷由供方所在地法院管辖。”2010年2月23日,双方在发生完最后一笔交易后再无业务往来,临沂市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8月向我市某有限公司支付2万元,2011年3月支付4万元,合计6万元,剩余货款14万元,我市某有限公司多次索要未果,不得不诉诸法律,向供方所在地即我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临沂市某有限责任公司归还货款14万元。

    蚌山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了判决:临沂市某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我市某有限公司货款14万元整,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判决生效后,在规定的期限内,虽经我市某有限公司的催讨,临沂市某有限责任公司分文未付,我市某有限公司于2012 年3月20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山东省的一县法院也正在执行临沂市某有限责任公司,而且已经冻结了该公司的一个基本账户,四个一般账户,从账户的往来明细帐来看,该法院已经划拨了部分案款,该案尚有近三十万元未执行完毕,该法院随后又将所有的账户冻结,账户的余额几乎为零,再无款项转入。因我市某有限公司没有在审理期间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法院执行人员只能对临沂市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账户采取轮候冻结方式。显然,想从临沂市某有限责任公司的已知账户执行货款,已经不可能了。

    执行人员又赶到临沂市车辆管理所,并将该公司的三辆仅仅价值三、四万元的车辆予以了查封。我市某有限公司了解到,近几年来临沂市某有限责任公司的销售账户由公司开设的个人账户进行经营往来,于是,我市某有限公司委托其他公司设法套取以个人名义开设的临沂市某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账户,但因不具备执行条件而放弃了执行该个人账户。因此,该案要想尽快执行完毕,其难度很大,于是,执行人员请求合议庭评议该案将如何执行,合议庭经评议后认为:要想尽快解决该案件,就必须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性执行措施,可促使履行义务。

    于是,经蚌埠中院的批准,并由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去函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给予协助执行。执行人员赶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审批后,由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给予协助配合执行。执行人员考虑到山东省人民银行可查询到临沂市某有限责任公司在整个山东省商业银行的开户银行,于是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准后,到山东省人民银行的查询处,获得了临沂市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开户银行,其中包括一个没有掌握的账户,机会就在眼前,就看你是否能及时抓到,执行人员连夜赶回了临沂市。第二天,经过对该账户的查询后,执行人员依法划拨了该银行账户的余额14.5万元,至此挽回了某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同时,该案件也以强制执行的方式告结。

 

责任编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