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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份离婚协议是否有效
作者:常启江   发布时间:2012-07-11 10:36:01 打印 字号: | |

    近日,怀远县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案件,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王某(男)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的基本情况是:2003年,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后双方因感情不合经常吵闹打骂。在原告王某起诉前一个月,夫妻俩再次发生激烈争吵,于是双方便起草了一份离婚协议,内容为:1、双方自愿离婚;2、儿子由被告李某抚养;3、家庭财产房屋一栋归李某所有;4、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双方均在协议上签了字。第二天,被告李某反悔了,拒绝办理离婚手续,王某却不依不饶将李某告上了法庭。  

    意见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围绕离婚协议的效力,存在着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离婚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的,王某并没有采取胁迫的手段,因此,该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法院应当以离婚协议内容为依据,作出判决。第二种意见认为,离婚协议的效力应由法院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处理,如果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则按照离婚协议作出判决;如果认定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则离婚协议自动失去效力。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离婚协议涉及身份关系,不能依据合同法来认定离婚协议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涉及到身份关系的离婚协议有效还是无效,自然不能用合同效力规则来作出判断。因此,虽然在离婚协议签订中,周某没有采取任何欺诈、胁迫的手段,没有任何合同法规定的,可以使合同无效或者可变更、可撤销的情形,还是不能认定该离婚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二、离婚协议牵涉感情因素,协议内容不应成为法院判决的当然依据。夫妻签订离婚协议,很多时候并不是理性的,虽然不一定受到对方的欺诈、胁迫,但也不一定完全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太多感情因素的介入,增加了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内容的不确定性,而法院判决离婚的前提条件就是看夫妻之间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同时,即便法院判决离婚,协议内容也不应决定法院判决的走向。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决定子女抚养归属时,可以参考协议的内容,但应不受协议内容的限制。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