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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不是当事人
作者:张丽   发布时间:2012-07-11 10:43:15 打印 字号: | |

    法定代理人不是当事人其实是一个很简单的法律概念,可是确有很多人搞不清楚。在一些未成年人健康权纠纷案件中,对于怎样确立各方人士的法律地位还有模糊的地方。

    其实很简单,在未成年人健康权纠纷案件中,致害未成年人是被告,致害未成年人的父母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可能有人会提出,致害未成年人没有经济赔偿能力,怎么可以将其列为被告呢?如果将致害未成年人列为被告,那么将来法院判决后,致害未成年人没有经济来源,没有赔偿能力,法院的判决无法执行,岂不又是一张法律白条?

    笔者认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只要一出生就具有作为当事人的法律资格,即使是未成年人也具有作为当事人的法律资格,不能因为是未成年人就剥夺其作为当事人的资格。当然,作为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诉讼中法律强制性的规定了其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类似或相当于当事人。什么是“类似或相当于”?也就是法定代理人可以行使当事人的全部权利,也必须履行当事人的全部义务。在未成年人健康权纠纷案件中,致害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必须对致害未成年的侵权行为负赔偿责任。但是,注意“类似或相当于”绝不等于“相同”,法定代理人不能因此取代未成年人成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与当事人是不同的诉讼参与人,他们在法律上的诉讼地位是不同的,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有人会提出,做这样的区分有什么实际的意义呢?还不都是致害未成年人的父母“买单”。其实不然,如果未成年人随着年龄的增长成为了成年人,获得了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这时,致害的“未成年人”是当事人,而他的父母不再是法定代理人,致害的“未成年人”必须对于自己的侵权行为负责赔偿,其父母不再负赔偿责任。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必须将法定代理人与当事人作出准确的区分。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