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判实践中有很多人分不清反诉与反驳,常常将两者混淆。有些被告提起了反诉,但是审判人员误以为是反驳将反诉纳入本诉审理,从而剥夺了当事人提起反诉的权利;有些被告仅仅是对于原告的诉求提出反驳,而审判人员误以为是反诉,告知当事人因其未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因而丧失了权利。这些情况轻者当事人质疑法官的办案能力,重者直接导致法院裁判的错误,影响了法院裁决的公正性。笔者在此针对反诉与反驳提出自己的一点的认识,希望对各位法官以后办案有一定的帮助。
所谓反诉是指在已经提起的诉讼中(也就是本诉),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与本诉有直接联系的独立之诉。反诉的目的是通过提起反诉来达到抵消、动摇本诉。民事诉讼中之所以规定反诉制度是为了平等的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在民事诉讼中原被告诉讼地位是平等的。原告有提起诉讼的权利,被告就有应诉以及反诉的权利。另外,反诉制度还有利于实现诉讼经济原则,相关联的事实在一个案件中得到了处理,方便了当事人诉讼。反诉在本质上是被告对于原告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反诉是独立之诉。
所谓反驳是指被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反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提出的理由,反驳不是独立之诉,而只是被告针对原告的诉求提出的抗辩,通俗来讲反驳分为程序上的和实体上的,程序上的反驳有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管辖权异议,原告主体不适格等;实体上的反驳有原告提出的主张不存在或已经实现等,比较形象的就是答辩状。反驳的目的是为了否定或者减轻被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反驳与反诉的主要区别有:
第一、两者的法律性质截然不同。反诉是诉,是独立之诉,反诉与本诉一样属于请求权;而反驳不是诉,只是针对原告的诉提出的反对理由,反驳属于抗辩权。反诉一经成立就具有独立性,不依赖本诉的存在而存在,本诉的原告撤诉,反诉仍然继续审理;而反驳依赖本诉,本诉不存在或撤诉,反驳也无存在的必要。
第二、两者否定(本诉)原告的方式不同。反驳是直接否定对方的权利,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请求法院判决原告败诉,自己并不主张权利,是一种消极的对抗方式。而反诉不是直接否定对方的权利,而是直接提起诉讼,主张自己的权利,通过主张权利来抵消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一种积极的对抗方式。
第三、提起的时间不同。反诉只能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是有严格的时间限制的;而反驳并没有严格的时间限制,一审、二审、再审都可以提起。
以上就是笔者对反诉与反驳的一定粗浅的认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