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执结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经过执行法官的努力,申请执行人顺利拿到了执行款,连声称谢。
2012年1月28日下午13时许,原告邢某驾驶的丰田牌小型轿车,沿安徽省五河县龙潭湖大坝由西向东行驶至出事地点,因避让对方车辆,车辆驶离路面,坠入路边坝下,造成邢某受伤、该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五河县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邢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后经安徽汇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评估车损为113079元,并花去评估费4580元,施救费1800元。原告的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原告向被告理赔时,被告予以拒绝。被告认为不应承担施救费、评估费等间接费用,愿意协商解决。
本案经过审理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应赔付给原告张某车损及施救费105000元,被告于2012年4月22日前全部付清,评估费4580元由原告负担。案件受理费2689元,减半收取1344.5元,由原告负担。调解书经过法院确认,具有法律效力。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联系了被执行人,做通了工作,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执行款10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