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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约财产案件中,如何正确处理女方婚前陪送物品
作者:张丽   发布时间:2012-07-16 08:47:56 打印 字号: | |


    婚约财产案件是婚姻案件的一种,在处理此类民事案件的过程中,一定要正确处理女方婚前陪送物品,下面,笔者就这一问题与大家探讨一下。
    一、何为是“女方婚前陪送物品”,它的范围是怎样的?

    首先,女方婚前陪送物品与夫妻一方婚前财产不同。虽然二者都在时空上存在时间先后的界限,但二者还是有本质差别的。其本质差别在于夫妻一方个人婚前财产无可争议的为男、女双方婚前个人独立地享有,其对财产拥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而女方婚前陪送物品则不同。勿容置疑,女方婚前陪送物品的范围与夫妻一方个人婚前财产存在重合的地方,但是两者并不完全相同。

    研究这一问题之所以成为必要,是因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价值观念的变化。彩礼款的数额逐年增多,使相当多的一部分家庭倾其所有,甚至债台高筑。当男女双方婚姻关系一旦破裂,彩礼款的返还往往成为案件争执的最大争点。

    在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在婚前,女方向男方索要彩礼款而留作女方娘家自用的现象并不多见,而取而代之的是女方家为了装点门面,和男方家庭协商一致,男方给付女方家“彩礼款”,而女方家购买生活物品,结婚时再由女方以陪送的形式带到男方家。这种情况下,双方婚姻关系一旦破裂,男方会坚持要求女方返还巨额的彩礼款,而女方则以彩礼款已经购买陪送物品为由拒绝返还,双方为此发生争执。

    二、具体的法律适用

    我国法律禁止“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是审判实践中彩礼款返还的基础性的法律依据。该条款立法的意图明显是把男、女双方成就“婚姻”与利用“买卖”、“索取”等手段取得财物作为一种交易。法律规定的情况均是以女方家庭将彩礼款自用而不是其他。而上例中的情况显然与此不同,既然如此就不能简单称之为“彩礼”。当然双方结婚时女方带到男方家的“陪送物品”也并非是女方独立拥有或购买,而是在男、女双方结婚前合意置办的结果。同时女方将这些财产带到男方家后,男、女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又共同使用,如果简单的裁判,显然是不公平的。

    笔者认为,女方在婚前用男方的“彩礼”经双方合意购买且由女方“陪送”至男方家的财产,不应认定为女方的婚前财产,且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破裂时,用彩礼购买的物品实际上已留给男方。因此法院对于男方索要彩礼款的诉讼请求,要视情形区别裁定。对已经同居生活的,应判决驳回男方的诉讼请求;而对于双方没有共同生活的,判决驳回男方的诉讼请求既于法有据,而且在道德层面上也没有不当之处。但如果陪送的物品是女方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应适用婚前财产归男、女一方所有的法律规定。女方婚前借婚姻 “索取”的财物,一旦双方婚姻关系破裂时,依法应予返还。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