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五河县人民法院执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的案件,在执行法官的努力下,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09年10月18日下午,被告凌某和凌某某因为凌某的工资问题到五河轧钢长找彭某的父亲,遇到彭某遂上前殴打,凌某用菜刀刀背砸伤彭某头部、凌某某用棍殴打,共同将彭某殴打致伤。彭某因伤在五河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2天,花去医疗费6097.5元,被告凌某某被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
法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等人身权益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两被告人因与原告的父亲有工资纠纷,实施了殴打原告的行为,原告没有任何过错。两被告存在共同侵害原告的故意,构成共同侵权,故两被告对原告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案经法院审理,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给原告彭某各项损失12825.02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凌某、凌某某负担。
此案于2012年7月10日进入执行程序,承办法官接手案件后,经过查阅案卷,了解了案情经过,通知被执行人凌某、凌某某来到五河法院执行局办公室,对其进行了说理教育,被执行人也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当场履行了执行款13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