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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调解与和解
作者:张丽   发布时间:2012-07-17 10:18:20 打印 字号: | |

    诉讼调解与和解是民事诉讼中解决争议的两种方式,这两种解决争议的方式都充分的体现出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是还是有很多人把两者混淆,就算是多年的法律工作者有时也不能将两者完全分清,笔者在这里谈谈自己对于诉讼调解与和解的区别,以期对大家有一定的帮助。

    一、调解是法院基于审判权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是审判权行使的方式;和解是当事人私权处分,是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为。和解因为是私权处分行为不能直接有效,必须通过法院做调解书才能有效。

    二、调解的主体包括双方当事人和审判人员;和解的主体只包括双方当事人。

    三、调解以民事诉诉法为依据,有程序上的要求;和解没有严格的程序上的要求。

    四、经法院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生效,具有给付内容具有执行力,经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即使具有给付内容也不具有执行力。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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