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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车上人员”与“第三者”的身份认定
作者:宫占好   发布时间:2012-07-17 10:19:58 打印 字号: | |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五条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因此,所谓交强险就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对“车上人员”及“第三人”的认定,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发生歧义,但因人时刻处于运动之中,而非静物,当受害人由车上人员向第三人发生转化时,如何作出其身份认定,审判实践中对此存有争议。对该问题的考虑应立足于交强险的立法目的进行妥当解释,即最大限度地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这也符合保险学理基础。“车上人员”与“车外人员”仅仅是临时的、相对的身份,可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发生转化。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是否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内为依据,在车内即为“车上人员”,在车外即为“车外人员”即所谓的“第三者”。

    需要注意的是:如车辆搭乘人在下车过程中,手尚扶在车门上,而脚已落地,车门夹住受害人的手,致其跌倒受伤,则仍应属于“车上人员”范畴。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