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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对调解协议的异议的处理
作者:王立强   发布时间:2012-07-20 09:42:50 打印 字号: | |

    案外人,即除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案外人其实对诉讼标的有直接利害关系,在提起诉讼时,案外人的称呼仅仅只是相对于调解协议的双方,案外人是当事人,而不是真正的案外之人。当当事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侵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人应当如何寻求救济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呢?依照相关规定,调解协议在涉及案外人时一般有两种情况:一、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提交法院请求进行司法确认时,法院发现调解协议侵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不予进行确认;二、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协议已经经过法院的确认,案外人在此之前未能阻止。

    案外人维护权益的途径有以下几种:

    1、通过针对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此时,案外人为原告,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作为被告,诉讼请求的理由是侵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而如果式双方当事人先就调解协议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则案外人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2、申请撤销法院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司法确认若干规定》第10条规定,案外人认为经法院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侵害了其合法利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该知道之日起1年之内向作出司法确认决定的法院提出申请撤销确认决定。

    3、申请再审。依据民诉法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十五日之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并认为原审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1款规定,案外人对生效裁判、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虽然上述条款中仅规定了判决、裁定作为执行依据时的情况,但是当司法确认决定书作为执行依据时也应当适用。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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