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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在子女名下能否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宫占好  发布时间:2012-07-23 09:01:50 打印 字号: | |

    对于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而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在离婚时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关于这个问题存在以下两种意见,一种认为由于产权登记的房屋为子女的房屋事实上是夫妻在婚约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而子女在购买登记房屋时还是未成年人,因而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另一种意见认为夫妻双方将产权登记在子女的名下,可以视为将房屋赠与子女,故该房屋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认定为子女的个人财产。

   《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据此,赠与以有明确赠与的意思为前提。而问题中提到的情况因没有明确的赠与的意思表示,故不宜认定为赠与关系。加之子女是未成年人,对房屋不能行使所有权,即不享有占有、适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显然只有夫妻二人才能享有并行使所有权,因此子女只是名义上房屋的所有人,夫妻二人才是实际的所有权人,故在这个问题中,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前述的第一种意见是正确的。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