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一:法院立案受理并制作民事调解书。理由是原被告双方对登记结婚均没有异议,按照民事案件当事人意思之治原则,原被告双方协议离婚并不损害其他人利益,也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应当予以准许。
意见二:法院不应当立案受理,如果已经立案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理由是离婚案件的前提是原被告双方必须是合法的夫妻关系,而合法夫妻关系的认定依据只能是婚姻登记机关核发的有效证件(证明)。该案仅凭原被告双方无异议的陈述,就认定双方系合法夫妻关系于法无据。对该案究竟如何解决,法官可以向当事人释明,先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然后再办理离婚手续。需要注意的问题:1、该案不可按同居关系财产分割或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等法律关系处理;2、对已经立案受理的,不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因为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前提是法院已经认可原被告双方是合法的夫妻关系,只不过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是对实体的处理。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作者单位:五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