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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帮助与经济补偿的区别
作者:常启江  发布时间:2012-07-24 11:09:07 打印 字号: | |

    经济帮助与经济补偿作为我们在处理解除当事人婚姻关系时对弱者或无过错一方进行司法保护的一项法律制度,我们在裁判文书中经常加以适用,但两者很容易混淆,如何区别两者的关系呢?

    首先,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对经济帮助进行了明确规定,即“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主要包括: (1)一方有残疾或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2)一方因客观原因失业且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3)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情形。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在处理经济帮助时应注意以下事项:第一、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第二、一方年轻有劳动能力,生活暂时有困难的,另一方可给予短期的或一次性的经济帮助;第三、结婚多年,一方年老病残、失去劳动能力而又无生活来源的,另一方应在居住和生活方面,给予适当的安排;第四、原定经济帮助执行完毕后,一方又要求对方继续给予经济帮助的,一般不予支持, 在执行经济帮助期间,受资助的一方另行结婚的,对方可终止给付;第五、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第六、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第七、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婚姻法第四十条对经济补偿做了明确的规定,即:“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这就是离婚时的经济补偿请求权制度。经济补偿请求权是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权,是属于债权性质的一种权利。夫妻一方有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事实是提起经济补偿请求权的诉因,而非司法审判中分割共同财产的考虑因素,但前提是“夫妻双方事前以书面的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由此可见,经济补偿与经济帮助在概念、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上均有明显的区别。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