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目的主要有立法者目的与刑法目的,与此相应的解释立场或解释目标有主观论与客观论:前者主张刑法是立法者制定的,只有立法者才清楚地知道刑法的最初目的与本来含意;后者坚持刑法目的的客观性,认为应当把既定的条文置于发展的现实之中,以阐明刑法条文客观上所表现出来的意思,而不是立法者主观上所赋予的意思。笔者赞成客观解释论。在一个追求法治的社会,刑法的目的,应该根据其自身的性质及其应当追求的正义目标而不是仅仅根据立法者所宣称的“目的”来确定。目的论解释作为一种解释理由,其展开的基础也正是客观的条文所表现出的客观含义,即一种“刑法目的解释”,而非“立法者目的解释”,这也是刑法目的解释具有最终决定性的缘由所在。所以,本文的论述以客观解释为前提,以刑法目的解释为路径。
理论上刑法目的基本上可以分为三个层次,即刑法整体之目的、分则各章之目的、具体条文之目的。相应地,它们对刑法解释的影响都具有决定性。
首先,我国刑法的整体目的在于保护法益。正如刑法典第2条所昭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罗可辛教授指出,“在法治国的民主体制下……刑法规范只能遵循保障公民在维护人权前提下和平自由的共处目的……必须借助刑法手段保障这种共处必需的个人前提(比如, 保护身体和生命、意志活动的自由、财产等)以及保障这种共处所必要的国家公共设施(运转的司法, 正常的货币和税收制度, 没有腐败的行政等)。”既然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法益,那么,对刑法总则条文及分则构成要件的解释理所当然必须以法益概念为指导,这是刑法整体目的的宏观意义。
其次,我国刑法分则针对不同的法益规定了十章犯罪类型,这是第二层次即分则各章之目的。分则各章所保护的不同法益,代表着不同的具体目的,各章的设置及其调整决定着刑法的解释方向。如“遗弃罪”从旧刑法的“妨害婚姻家庭罪”一章移至新刑法“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一章,从客观立场出发,本罪保护的法益也转变为“公民人身权利”,那么,本罪主体就不能局限于家庭成员,这是刑法目的解释的当然结论。
最后,分则各章之下设有“节——条——款——项”,各节、各条甚至各款、各项都有不同的立法目的。这就决定了不应停留于前两个层次,刑法解释的最高技术在于宏观目的指导下以最精确的态度探究微观目的。如“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目的,“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入罪目的,“入户抢劫”加重法定刑的目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调整法定刑的目的,等等。本文论及的“持械”聚众斗殴法定刑升格的目的也是在微观目的上展开的探讨。
综上所述,“正确的确立了刑法的整体目的,就等于完成了刑事立法的整体构想;确立了分则各章的目的,就等于确定了该章罪名的范围;确立了具体条文的目的,就等于确定了各种犯罪的本质及构成要件……就找到了理解刑法文字的指南,知晓了刑法条文的内在要义。”刑法的解释与适用离不开宏观与微观刑法目的的把握。如果某一解释违背了刑法所体现的客观目的,那么就当直接排除它的应用,从而继续寻求更合目的性的解释;而不是以“立法者本意如此”为由来随意变动相对确定的刑法目的。简言之,刑法目的是衡量刑法解释合理性的最终标尺。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