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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查封提异议 证据不足被驳回
作者:杨传清  发布时间:2012-07-27 08:55:56 打印 字号: | |


    蚌埠法院网讯    2012年6月26日,怀远县法院执行局公开了一起案外人针对法院查封房屋而提出异议的案件。

    异议人陶某称,怀远县法院于2011年11月2日(2011)怀执保字第49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的被执行人江某位于怀远县褚集乡香庙小学后侧坐西向东上下两层八间房屋,上述楼房中南头上下两层四间房屋已被被执行人江某以物抵债的方式转让给自己,请求法院解除对上述房屋南头上下两层四间的查封。

    法院查明,申请执行人蒋某依据怀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怀民一初字第013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7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受理后,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江某位于怀远县褚集乡香庙小学后侧坐西向东上下两层八间房屋。

    法院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该案的异议人陶某认为,法院查封的被执行人江某八间房屋中的四间房屋已被江某以物抵债的方式转让给了异议人,但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异议成立,且异议人与被执行人以房屋抵债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其提出的执行异议理由不足以排除本院的强制执行,法院应裁定驳回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第3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陶某的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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