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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律师强制代理制度的合理性
作者:陈二伟  发布时间:2012-07-30 09:24:53 打印 字号: | |

    律师强制代理制度,是指纠纷进入法院审理程序后,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必须委托代理律师进行诉讼,否则可能面临不利后果的一种制度。不利后果,对原告方而言,就是可能被法院驳回起诉或者不予受理其诉讼;对被告方而言,就是可能被法院缺席判决。此举在西方法律制度较为发达的欧美国家被普遍适用。以德国和法国为例,在德国《民事诉讼法》中,第78条规定:“州法院及其以上之上级审法院之诉讼当事人必须就登陆该法院之律师选任为诉讼代理人。” 在法国,其《民事诉讼法》第751条规定:“大审法院管辖的案件,除(亲权之丧失,商事租赁,海关,公有财产,税收争议等案件)外,当事人应当选任律师。第752条规定:起诉状应当包括原告已经选任的律师和被告应当选任的律师期限,否则起诉状无效。” 在我国法律中,也有关于律师强制代理制度的身影。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笔者认为,在现阶段,我国应仿效西方法律制度成熟的国家,在部分案件中有条件实施律师强制代理制度,放宽强制律师代理制度的适用范围是合理的,主要理由有以下几点:

    一、律师强制代理,可以保证诉讼当事人程序公正得到合理保障。

    法律上的正义,包括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二者相互依存,缺一不可。程序正义是保证实体正义实现的必经之路,没有程序正义,追求实体正义就是镜中月水中花。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可以切切实实的感受到法院审理的程序,在追求实体公正时能够体验到的也是法院的程序正义。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可能参与诉讼程序,但是在现阶段我国公民法制教育水平普遍不高的情况下,当事人虽然参与到诉讼程序中,但“当事人的程序参加如果不从参加后能做什么、应该做什么的观点来考虑就可能成为没有实质性内容的口号。” 在基层法院,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没有律师代理的情况下,由于自身缺乏法律知识,一般很难完全行使法律赋予当事人自己的权利。如果实施律师强制代理制度,就可以避免当事人参加诉讼但无处着手的尴尬境地。

    二、律师强制代理,可以制约和监督法院的程序正义。

    放宽律师强制代理制度,在保障当事人诉讼程序权利的同时,也可以对法院审理程序中的程序公正进行监督,促使法院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程序权益。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造就腐败的滋生,法院审判权也不例外。律师强制代理参与诉讼,可以对法官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

    三、律师强制代理制度,可以提高诉讼效率,减少诉讼成本。

    虽然我国司法进程发展较为迅速,但是由于我国的法制基础薄弱,现阶段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较大差距。面临日益复杂的各类纠纷案件,只有提高诉讼的效率,减少不必要的诉讼,避免诉讼资源的浪费,而律师强制代理制度的实施,则可以减少审判人员重复阐释当事人涉及的诉讼程序和实体问题,实现诉讼效率的提高,减少不必要的诉讼资源的浪费。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