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强制代理,可以保证诉讼当事人程序公正得到合理保障。
法律上的正义,包括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二者相互依存,缺一不可。程序正义是保证实体正义实现的必经之路,没有程序正义,追求实体正义就是镜中月水中花。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可以切切实实的感受到法院审理的程序,在追求实体公正时能够体验到的也是法院的程序正义。在法院的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可能参与诉讼程序,但是在现阶段我国公民法制教育水平普遍不高的情况下,当事人虽然参与到诉讼程序中,但“当事人的程序参加如果不从参加后能做什么、应该做什么的观点来考虑就可能成为没有实质性内容的口号。” 在基层法院,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没有律师代理的情况下,由于自身缺乏法律知识,一般很难完全行使法律赋予当事人自己的权利。如果实施律师强制代理制度,就可以避免当事人参加诉讼但无处着手的尴尬境地。
二、律师强制代理,可以制约和监督法院的程序正义。
放宽律师强制代理制度,在保障当事人诉讼程序权利的同时,也可以对法院审理程序中的程序公正进行监督,促使法院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程序权益。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造就腐败的滋生,法院审判权也不例外。律师强制代理参与诉讼,可以对法官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
三、律师强制代理制度,可以提高诉讼效率,减少诉讼成本。
虽然我国司法进程发展较为迅速,但是由于我国的法制基础薄弱,现阶段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存在较大差距。面临日益复杂的各类纠纷案件,只有提高诉讼的效率,减少不必要的诉讼,避免诉讼资源的浪费,而律师强制代理制度的实施,则可以减少审判人员重复阐释当事人涉及的诉讼程序和实体问题,实现诉讼效率的提高,减少不必要的诉讼资源的浪费。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