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以调解的方式来解决纠纷需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必须是出于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也必须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同时还要让当事人追求公正、合理的心里获得满足,这样在达成协议后才不会会反悔或不履行协议,使案件得到正确、及时地处理。
但调解必须依法进行,必须坚持依法调解,这不仅仅要求调解符合程序法的规定,也要求调解协议的内容符合实体法的规定。
调解符合程序法的规定是指:
1、调解必须当事人自愿,不准强行调解和强迫达成协议;
2、调解必须在法律允许调解的范围内进行,如对无效合同的效力,不得进行调解,不能让当事人对无效合同的效力进行磋商;
3、调解必须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不准“和稀泥”;
4、调解书的制作和送达等要符合法律规定,必须是在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基础上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签收后才生效,不能先让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过后再送达调解书,但这一问题也要区分对待,如果是属于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应当除外。
调解协议的内容符合实体法的规定是指:
1、法律对权利与义务关系作了强制性规定的,都具有绝对肯定或否定的形式,不允许当事人有任何的选择余地,如果当事人协商处分,违反了法律规定,协议无效,如婚姻法规定,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当事人协商解除父母子女关系就是违反婚姻法的规定,是无效的;
2、调解协议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如在继承纠纷当中,当事人在协议中将国家所有的财产当作遗产分割了,此协议无效;
3、调解协议不得规避法律,如通过调解协议逃避债务是无效的;
4、调解协议不得显失公平,如当事人对事实和法律产生误解,或者受到他人强制、哄骗与对方达成的协议同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大相径庭,甚至完全违背法律规定,协议无效;
5、调解协议不得违背法律规定中的限制条件,如违反了收养法规定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差距的限制性条件,收养协议无效。
调解中坚持合法原则是我国法制原则的要求,只有坚持依法调解才能做到以法律为准绳,才能分清是非和责任,纠纷才能真正得到解决,才能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保障社会安定,否则无论案件事实查明多么清楚,当事人无论多么自愿,心里获得多么平衡,调解就失去了积极的社会意义。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