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法院网讯 近日,淮上区法院执行法官通过多方了解,消除双方争议,使申请人顺利的拿到10000元赔偿款。
2012年2月29日,李某驾驶出租车在行驶途中将行人乔某撞伤,经淮上区法院主持调解,被告李某与领取调解书30日内先行支付乔某医药费10000元,到期后被告李某未支付该款。于是乔某申请法院执行,执行法官及时和李某取得了联系,让李某报告财产情况,李某说:“10000元已经支付过了,并且有乔某的妻子沈某打的收条,日期是签收调解书当天打的,不同意再支付。”执行法官和沈某取得联系,沈某说:“这10000元是今年3月份老伴抢救时李某交到医院的,李某为了到保险公司报销要医院发票,我于领取调解书当天在法院给他打的收条,并把四张医院发票给他了;这10000元是另外赔偿给我老伴的医药费,和那10000元不是一回事。”执行法官又找到了办案法官了解情况,办案法官说:“在调解的过程中,双方均没有提出垫付医药费的事宜,这是4月份立案后,应当再付的10000元,况且原告的后续赔偿款还会有,调解书中已写明,被告支付的赔偿款会从日后的总赔偿款中扣除,不存在多收的情况。”执行法官又去了保险公司调取了医院发票,李某到医院缴款日期的确是3月份;通过细致地工作执行法官终于还原调解书的真实意思,把双方当事人约到了法院,详细告知了解的情况,被执行人李某惭愧地说:“本想利用调解书的给付日期和沈某打的收条做文章,没想到被王法官查的一清二楚,我明天上午就把钱交到法院来。”第二天上午,李某当着执行法官的面将钱交到沈某的手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