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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和行人是否要赔偿机动车一方的损失
作者:高翔  发布时间:2012-08-03 17:11:21 打印 字号: | |
 第一种观点: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规定行人对机动车的赔偿责任,那么,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的损害赔偿就不能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而应当适用普通的侵权赔偿原则。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有明确的规定,即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所以主张非机动车、行人一方由于交通事故过错给机动车一方造成损失的,也应当承担和过错相当的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第一种这种观点实际上是根据不同的索赔主体将同一个交通事故人为地分割为两个事件,行人的索赔按交通事故的赔偿原则处理,而机动车的索赔则按普通侵权案件处理。实际上,在同一事故中,机动车与人相撞的另外一个理解角度,就是人与机动车相撞,机动车与人相撞是交通事故,人与机动车相撞难道就不是交通事故?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由此规定可知,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侵权责任法采取了规范指引的立法技术,将相关规范指向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因而,脱离开道路交通安全法来独立确定行人对机动车的赔偿责任是没有任何法律根据的。

举个比较极端的例子,如果行人死亡,而受损失的机动车又是一辆高级轿车,或者是载有贵重货物的车辆,如果两者相抵,那可能非机动车一方不仅不能得到赔偿,反而可能还要赔偿机动车一方的损失。而机动车一方一般都有保险,对外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可以买单,那行人呢?无法去为路上的意外事故买保险,而赔偿能力肯定不如机动车一方。非机动车和行人赔偿机动车一方的损失没有任何法律根据,无需赔偿。

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均不够妥当,现提出这样一种意见供同仁探讨,即非机动车和行人无需赔偿机动车一方的财产损失但需赔偿人身损失,理由如下:

一、受害人不应赔偿作案工具损失。机动车作为运输工具,在与非机动车和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相比机动车一方,非机动车和行人受到的损害往往要严重的多,常常是非死即伤,机动车一方则大多只是造成财产损失,一般不会有人员伤亡。因而,机动车对于非机动车和行人的危险要大大高于非机动车和行人对机动车的危险。只有危险物的支配者和危险活动的经营者才能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和控制危险的发生,同时控制危险作业的人往往也是从高危作业中受益的人,因而,法律加重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符合公平、正义法律理念和“获得利益的人负危险”原则。正是出于这种观念,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只要行人不是故意,无论行人在事故成因中负有的是主要责任还是次要责任,行人均被视为受害者,而机动车则为肇事者。肇事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实际上就处于类似作案工具的地位,交通事故中造成的机动车损失,就相当于作案工具的损失,要求受害者对作案工具进行赔偿,显然是荒唐和不合逻辑的。试想,如果错误地按照事故成因责任来划分赔偿责任,那么,在一些凶杀案件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对事故形成负有一定责任的受害者,难道还应当赔偿行凶者的凶器损失吗?当他人一拳将你鼻梁打骨折时,你难道还要因为自己先前的一小声国骂,而需要赔偿对方拳头骨折的损失吗?

二、财产损失相对人身损失不具有范围性。如果错误和机械地理解赔偿责任分担法则,判定行人根据事故成因中的责任大小对肇事车辆损失进行赔偿,那么,可能会带来的直接恶果就是行人得不到赔偿或是倒赔机动车,甚至出现人命抵不上车损的极端情况。那国家应该也推出一个行人或非机动车交通意外的第三者责任险。人在被车撞之前,还需要选择一下车辆的好坏,以免死后还欠他人钱财。此外,如果出行的车辆特别贵重,难么出行人“获得利益的人负危险”原则,出行人应对自已的财物有加重注意保护的义务,而且完全可以购买车损险的方式自救,无需将风险转移给路上的不特定人群。

三、非机动车和行人需赔偿机动车一方的人身损失。

1、公序良俗原则,常人一般的理解是行人和非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负责任,则应该赔偿机动车一方的人身损失,普通老百姓也是可以接受和理解的。

2、公平、平等原则,如果说机动车一方的财产损失和非机动车一方的人身损失没有对等性,那么作为机动车一方的人身损失和非机动车一方的人身损失在客观上具有对等性,如果一方获赔,另一方不赔偿,有失公平原则。

3、有利于规范机动车一方和非机动车一方遵守交通规则。机动车一方常常会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为了避免非机动车一方受到更大的伤害往往会采取一些紧急措施,而这些措施往往会伤害到自己。如果非机动车一方在事故中有责任而不承担对机动车一方的人身损失的话,那么会导致机动车一方放任对伤者的伤害,而不采取对自己不利的紧急措施。此外,要引导非机动车一方遵守交通规则,不遵守交通规则要对自己人身伤害承担责任,更要对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承担责任。

4、非机动车和行人需赔偿机动车一方的人身损失是交通事故案件中“紧急避险”立法精神的一种延伸。举个极端的例子,行人横穿马路,机动车一方正常行驶,为避免行人受伤,机动车一方紧急避险,现造成机动车一方损失根据紧急避险原则,行人作为受益人应对机动车一方的损失进行赔偿。因此,如果非机动车一方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造成他人(包括机动车一方)的人身损失,应对他人的人身损失进行赔偿。

(作者单位:淮上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