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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实施紧急救治造成患者损害后果的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作者:吴梅艳  发布时间:2012-08-06 08:47:10 打印 字号: | |

    问题:在实际的审判中,会遇到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案件中出现这样的情况,医疗机构实施紧急救治造成患者损害后果的,法官在审判中,是否应该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

    解答:《侵权责任法》第56条规定医疗机构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实施救治措施:“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医疗机构采取紧急救助措施,虽然是从患者的利益出发,但仍然应当遵循基本的医疗紧急救治措施,如果没有进到基本的注意义务,应当对患者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采取的紧急医学措施符合基本的紧急救治规范固定,即使造成了不良的后果,也是法律规定允许的风险,医疗机构不应当承担责任。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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