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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请求变更抚养权可否得到法院支持
作者:叶小军  发布时间:2012-08-13 10:36:23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原告孙某诉称:其和被告房某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婚后由于两人感情不和,感情破裂,于2011年12月6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子由被告房某抚养,原告每月支付给被告抚养费600元。离婚后原告如约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但被告对原告进行威胁,且教唆孩子说自己是个不负责的爸爸。故为了孩子的身心能健康成长考虑,请求法院判令儿子由自己抚养,不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房某辩称:原告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的理由不能成立。原被告双方是在自愿、平等的情况下达成的离婚协议,协议规定:婚生子由被告抚养。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理应受到法律保护。离婚后孩子一直由被告抚养、教育,原告不但不看孩子,连协议规定的每月600元抚养费也不给,原告无权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另外,原告长期在外做生意,没有固定住所,不能为孩子提供一个好的环境生活、学习。为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孙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原告孙某和被告房某于2011年12月6日离婚时自愿达成的协议,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被告双方刚离婚不到半年,各自的工作和生活与离婚时未有明显改变,因此,现在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并无实际意义。同时,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既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被告已无继续抚养子女之能力,也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等确需变更抚养关系的事实存在。因此,法院对于原告孙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请求未予支持。

  (作者单位:怀远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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